请问大家小明这样做算是传播淫秽信息犯罪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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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这一行为不属于受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因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需要符合1.有传播淫秽信息的故意;2.客观上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3.达到了法定数量要求。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要达到应受刑法追究的标准是发布至少400淫秽文章、短信息、图片等。所以,可以确定上述行为够不上刑事追究的标准。
其次,对于是否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我认为,也不应该受到处罚。单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看,有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内容。但是,该法缺少对于淫秽信息的界定标准。在无法从该法找到对于淫秽信息的界定内容时,我们应当首先从上位法、和特别法中寻求有关界定内容。与该法处于同一位阶切更为精确、标准、法律效力更大的准*《刑法》对与淫秽信息(物品)有两个界定:1.具体描绘性行为的属于淫秽物品;2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不属于淫秽物品。那么,是否难以确定上述行为属于传播淫秽信息呢?我认为应从客观条件出发,小明是在特定的心理医学咨询专栏中表述他人行为的,且没有宣扬诲淫的故意,应该不能被认定为传播淫秽信息。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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