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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不可以自行开具收购发 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