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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孩子的,符合了计划生育的规定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男子年满六十周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广州市居民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费用不会计入到困难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中。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统筹解决。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