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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2007年11月28日
第三节
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计算:该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销售收入15000万元*5‰=75万元,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50万元*60%=30万元,两相比较,未超限额。
故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