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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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和办案*。

根据自愿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于*的特征较强,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是否调解或仲裁;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人员应由当事人选择。这就形成了“裁审自择”、“裁审分轨”的双轨*。

根据强制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与*的联系较多,*常常从中起主要作用;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无须协商均可依据法律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人员由仲裁机构指定。在强制原则下有的国家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的国家则规定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起诉,形成“裁审衔接”的单轨*。

扩展资料:

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不仅需要以完善的制度体系作保障,还需要以“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模式作支撑。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过程中,劳动关系将在较长时间内处于不断磨合状态。

倡导建立“和谐共赢”的关系模式,有利于降低劳动争议的频度和烈度,促进劳动关系达到“动态和谐”。

一是培育全社会“尊重劳动”的价值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

资本的创造,财富的积累离不开劳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样依托于劳动。特别是随着新兴产业的蓬勃壮大,企业发展对技术和管理的依赖度更高,人的参与因素更显重要,没有对劳动的尊重就是空谈企业和社会的发展。

所以,“尊重劳动”应当成为普世价值观,以此为基础,才能真正建立劳资博弈的平衡机制。

二是着力构建“合作共赢”的企业文化。好的企业文化能够把企业的价值观和理念逐步内化为职工自觉的行为规范,弥补刚性制度的不足。

植入“合作共赢”文化,可以引导职工以“合作”的态度来面对冲突、处理矛盾,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制度框架内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以“共赢”的目标指引职工共谋企业发展,共享企业成果。

三是大力推行民主管理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在,也是构建“和谐共赢”劳动关系模式的制度基础。

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企业内劳动关系双方的沟通纽带和桥梁,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畅通职工表达诉求的渠道,保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切身利益事项,并充分调动职工群众投身企业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争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党新闻网-关于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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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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