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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以信誉为基本生存和发展基础的银行业,其最大的生存能力就是人们的信任。这也是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的区别,是银行与民间借贷的根本区别。
至于你提的问题:在银行存款,到期后银行不按约定利率付息该怎么办?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由*令第107号发布,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第五条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所以,银行应该按照规定的利率付利息,况且现在银行都是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化管理,取款时利息多少在系统里自动产生,柜台人员没有可能修改。应该不存在你说的情况,如果出现就是银行机构违法行为,你可以到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到司法机构起诉。
但是,有几种情况可能会遇到你说的情况:
第一,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不按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而是执行活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所以,如果你是提前支取又希望执行存款时的定期存款利率,那是不可能的。
第二,定期存款逾期支取,除此前利息仍自动转存外,逾期时期的存款利率按活期存款利率而不是按定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三,活期存款遇到利率下降在支取时不是以存款日的利率而是以取款日的利率付息。
第二十六条规定:“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因此,遇到上述情况,利率的执行与一般人想象的有很大的区别,这也可能是造成你所说情况的原因。
同时,还有几种不正常的情况:
第一,银行工作人员口头许诺的利率没有法律效力。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拉存款,口头向存款人承诺高利率,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情况下银行也不会支持。
第二,有中间人给你承诺高利率,这是个别银行分支机构的违规揽储行为,也可能是一些非法机构从中渔利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理财产品的利率是预期估算的利率,到期以后会以实际的收益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