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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作具体示例说明
注册税务师小方2004年1月22日在长江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进行纳税审计时,发现如下业务: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2年实现销售收入3246万元。公司在国内市场取得较好的商誉。为了扩大生产能力,公司决定再扩建一个生产车间。2003年1月1日开始筹备建造这个生产车间,并为建造该车间专门从银行借入了500万元的3年期借款,年利率为6%。生产车间于2003年4月1日建造完工(为简化计算假定每月均为30天)。
公司在2003年1月~3月间发生的资产支出如下:
1月1日,支付购买工程用物资款项140.40万元,其中*进项税额为20.40万元;
2月10日,支付建造车间的职工工资9万元;
3月15日,将2002年12月28日购进的高分子建筑材料用于车间建造(当时作存货处理),该货物的入库成本为60万元,购进时*专用*上标明的价格为50万元,该产品目前市场价格为100万元,购进时的材料价款及*进项税额已支付;
3月31日,为3月15日用于固定资产建造的存货进项税转出缴纳*8.50万元。长江公司的财务科长李明将从银行所借的款项,在该项固定资产建造完工交付使用时一次性计算利息,并将其资本化。则公司第一季度应资本化的金额为:500×6%×3/12=7.5(万元)。
对于该业务从税务管理的角度讲,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如果从企业理财的角度进行分析,却是不经济的,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
注册税务师小方指出: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对这种购建固定资产发生借款的利息的资本化问题进行了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在以下3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开始资本化:其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其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其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同时,《企业会计制度》对利息资本化的金额也进行了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的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其资本化的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上述公式中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占用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这里的“每笔资产占用天数”是指发生在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所应承担借款费用的时间长度。“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是指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会计期间的长度。 上述公式中的资本化率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确定:
其一,如果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了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其二,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公司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计算该项固定资产购建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而且对企业更有利,可以收到节税效果。
接着,小方对该业务换一个角度进行了具体计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借款利息的资本化可以按月计算,也可以按季或按年计算。如按月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根据每月每笔资产支出金额和每笔支出所需要承担借款费用的天数与当月天数之比,计算每月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1月价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40.40×30/30=140.40(万元);
2月价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40.40×30/30+9×20/30=146.40(万元);
3月价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40.40×30/30+9×30/30+68.50×15/30+8.50×0/30=183.65(万元)。
按月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则公司第一季度应资本化的金额为:
140.40×6%×1/12+146.40×6%×1/12+183.65×6%×1/12=2.35225(万元)。
如果按季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则公司第一季度应资本化的金额为:
(140.40×90/90+9×50/90+68.50×15/90)×6%×3/12=2.3523(万元)。 通过计算发现,按月计算或者按季(年)计算,其结果差不多,但与该企业会计人员原来计算资本化的方法相比却相差甚远。不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计算,则该企业在该项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多资本化金额为:
75000-23522.5=51477.5(元)。
也就是说:影响当年的计税所得额51477.5元,如果该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33%,则该企业当年应该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6987.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