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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复议前置又叫复议前置制度指的是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来达到法律救济的目的,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经过行政复议之后任然不服的才可以向同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裁决,本级*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地方*工作部门或者*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