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名义借款人该不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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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案件中,名义借款人,即借款合同中确定的借款人(签字人),在法律上视为实际借款的人,应当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

2、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出借时知道实际签字人只是代他人(实际借款人)借款,而仍然提供借款的,签字人视为实际借款人的代理人,归还借款的责任由实际借款人承担,签字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扩展资料:

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高出的部分无效。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不予保护。

3、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

4、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行为无效。

5、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6、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7、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8、根据最高人民*《关手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9、其他违反法律、行*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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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案件中,名义借款人,即借款合同中确定的借款人(签字人),在法律上视为实际借款的人,应当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

2、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出借时知道实际签字人只是代他人(实际借款人)借款,而仍然提供借款的,签字人视为实际借款人的代理人,归还借款的责任由实际借款人承担,签字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扩展资料:

民间借贷效力

生效条件

1、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均为自然人时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在借款协议达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将允诺撤回,借款人无权要求*强制出借人履行诺言,提供借款。

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A.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B.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C.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D.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E.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非均为自然人时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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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分别承担责任。其一被告何某伟、何某云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何某伟、何某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使用自己本人身份资料并亲自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因此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其二根据上述第二种意见,因被告何某杰同意一人承担归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从更好的维护金融安全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被告何某伟、何某云仍应承担连带归还责任为宜。

扩展资料:

榆林市中级人民*二审认为,根据被告王栓、王军、曹利霞与原告签订的贷款合同,被告王栓、王军、曹利霞对各自贷款的金额偿还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从被告王栓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实,被告王军、曹利霞的真实意图是出面代被告王栓借款,而不是自己借款。

被告王军、曹利霞及保证人辩称所发放资金均由被告王栓一人领取,被告王栓系该贷款资金的真正受益者,实际借款人应为被告王栓,被告王军、曹利霞为名义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责任的承担问题。

虽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纠纷可另案处理。但被告王军、曹利霞对贷款也有过错,被告王军、曹利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使用自己本人身份资料并亲自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因此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虽然被告王栓同意一人承担归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从更好的维护金融安全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被告王军、曹利霞应承担连带归还责任为宜。作为连带保证人在补充合同中签字的马小宁、马丽、张强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榆林新闻网-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湖南*网-本案中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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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案件中,名义借款人,即借款合同中确定的借款人(签字人),在法律上视为实际借款的人,应当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
2、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出借时知道实际签字人只是代他人(实际借款人)借款,而仍然提供借款的,签字人视为实际借款人的代理人,归还借款的责任由实际借款人承担,签字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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