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梅雁的股权争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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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6:47

ST梅雁此前与深圳吉富所签订的协议“足以认定梅雁公司向吉富公司转让案涉股份系其真实意思表达,梅雁公司亦同意吉富公司因审批问题可向第三方转让案涉股份并承担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现梅雁公司主张股份转让协议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省高院判决称,ST梅雁主张其与深圳吉富的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深圳吉富返还所转让股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省高院不予支持。审判结果是省高院驳回ST梅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ST梅雁承担。此事的缘起是2004年9月的一次股权转让,当时*ST梅雁的前身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1.2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广发证券8.4%股权转让给深圳吉富,但该股权转让手续一直未获得*的审批。当年年底,双方又协议约定如深圳吉富由于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的股权无法完成过户的话,ST梅雁同意深圳吉富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只是,随着大牛市的来临,广发证券股权的价值也水涨船高,按2008年报数据来估算,广发证券的每股净资产已经高达5.7元,如果广发证券可以上市的话这部分股权更是值钱。此时再看,ST梅雁当时的转让无疑非常不划算。 2008年5月,ST梅雁以股权转让违反《证券法》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提出对深圳吉富的诉讼请求,要求深圳吉富返还这部分股权。该案的审理耗时一年多,结果一审ST梅雁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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