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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767.4万人,生育医疗保险参保422.1万人,户籍人口参保率99.81%,城乡居民和职工医保基金总收入283.7亿元,总支出223.3亿元,形成了以基本医保制度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社会慈善和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全市群众织就了一张可以庇护的医疗保障网。
扩展资料: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病救助金;
2.个体工商户按13%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病救助金;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雇主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由雇主缴纳。
4.市级统筹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其他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3%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病救助金。
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余额计算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个人账帐户的月计入比例为:
1.35周岁以下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
2.35周岁(含)至45周岁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2%;
3.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4%;
4.退休(含)至70周岁的,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2%;
5.70周岁(含)以上的,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