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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费采用预缴办法,当月缴费,次月享受。
2、用人单位必须连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的,从未缴纳月份的次月起,其职工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重新缴费的,必须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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