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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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5 02:57
承租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条的规定,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征收范围,不征收*。因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应税项目,所以也不属于*范畴,可以不开县*。
出租方:在《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之前,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纳税:企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2019年4月1日将调整为13%)。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并且规定: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税税率为6%。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