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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购买理财产品,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规定首次购买进行面签,让买卖双方更有效地进行沟通,双方对风险的认知也更加清晰。这样可以避免投资者作出超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决策,也避免银行把风险过大的产品卖给投资者。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目前国内部分投资者还不够成熟,可能存在一些不够理智的投资者在情绪不稳定的时候进行投资,从而带来一些不好的结果,有一个冷静期能够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新规要求银行通过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实施专区销售,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设立销售专区,避免销售的理财产品和其他产品混淆,让投资者更清楚地辨别产品差异,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保留交易的录像和录音是管理更加规范的体现,同时也对银行销售方和投资者双方的责任更进一步地明确和固化,避免出现纠纷时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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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填写:《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解约/资料变更申请书(个人)》、《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银行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等
拓展资料: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产品。
银*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多项禁止性行为,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
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不得虚假宣传、片面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
不得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不得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
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等。
办法规定的代销机构,现阶段为其他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暂时还无法获得代销资质。这有助于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也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同时办法禁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私募理财产品,也有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个人理财产品融资便利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本人名义在中国银行购买的个人理财产品账户内资产及其收益作为还款保障、以账户中止支付处理为主要控制手段、以一定折算率计算出融资限额,并由经办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