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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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2 05:04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税收优惠*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2、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适用对象之内;
3、保持原有*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法律法规】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
第四条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