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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价格改革相关*
1.《***关于深化医药卫生*改革的意见》
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2.原卫生部、中编办、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补助两个渠道。服务收费和*补助由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虑医院功能定位、医疗保障基金承受能力、本地财政能力、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对价格调整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规定:县级公立医院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3.《**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改革以药补医机制。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具体途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对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出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
4.《*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推进补偿机制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投入等途径补偿。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5.《**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四点意见的通知》
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取消药品加成*,将试点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补助两个渠道。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订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合理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等项目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6.国家*卫生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增加*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予以补偿。试点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降低医疗成本。取消药品加成*后,要确保试点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与取消药品加成*、增加*投入同步推进。
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医药费用总量控制水平,具体可参照本地区改革前三年实际医药总费用、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个人医疗费支出等情况综合测算。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结合财政补偿和医保支付水平的具体情况,补偿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在此基础上,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要切实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确实偏低的床位费可作适当调整;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价格。
在改革试点期间,各地可授权县(市、区)级*在规定的原则范围内研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7.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编办、国家*、*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
破除以药补医,完善补偿机制。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之间相互衔接。
深化医药价格*改革的主要措施
1.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试点改革。
2.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建立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3.强化价格、医保、医疗等相关*衔接,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4.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调研及监管工作,确保改革后市场价格基本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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