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4条,和148条,那条更能够保护购买方最大的利益?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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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9:33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9:33

这两条各自规范的范围不同。第54条是指可撤销合同的情况,在签定合同时就违背真实意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第148条是以所签定合同是真实、合法为前提,是履行中违约的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9:33

我觉得你问的问题挺专业,至少是认真思考过的。
其实这两条对于买方的保护力度是一样的,只不过是并列的而已,即在买方保护自己的利益时,要看其当时所处的实际情况,即是主张因订立合同显失公平还是重大误解。如果没有,在订立合同后,买方不按时发货或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两条都是从不同方面对于守约者的保护。

附条文: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
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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