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8:19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2:28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或休息日从事工作。
【加班认定方法】
1、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时首先看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出了加班的要求,其次要看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再次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以及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属于加班。
2、当然也要结合劳动者是否实施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等情况综合判断。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就叫“加班”。是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3、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2:29
①根据您的说法,您的情形属于加班,单位给予加班费的行为较为合理。但由于您在哺乳期间,单位未给予哺乳期妇女哺乳时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②建议您搜集关于加班情况、单位未给哺乳时间等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③费用预算:具体费用需要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根据您案件的实际情况收取。商法通——中小微企业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2:29
如何认定加班/值班?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7日,陈某入职T招待所,从事客房服务员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陈某的工作时间为:正常班早8:30-晚17:00,日工作8.5个小时;另有轮岗上24小时班情况,时间从早8:30-次日早8:30。
T招待所强调正常班12:00至14:00为中午休息时间。陈某所述轮岗上24小时班应该属于值班并非加班,自17:00下班后陈某就不再从事客房服务工作而是在前台值班定时巡楼安保,且晚23:00后可以休息。
2014年4月17日,双方因加班费发生争议。
陈某主张T招待所单位没有午休时间,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客人随时有需求服务员就应当提供服务。关于上24小时班问题,晚17:00至次日早8:30时段,因为晚上就三个人当班要确保银台安全,故陈某上班地点在一楼前台,上班期间需要定时巡楼,如果客人要求住宿、退房等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并打扫卫生。故陈某主张24小时上班属于正常工作,不属于值班。陈某就其主张向*提交了证人刘某、庞某的证人证言。
请求事项
请求判令T招待所支付2012年3月27日至2014年4月17日法定节假日、平日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合计31,6.4元
法官思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24小时在岗属于值班还是加班,具体剖析如下:
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加班是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工作或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其他工作。
故而区别值班还是加班主要是看劳动者所从事工作的性质。
陈某的工作时间为轮岗制,工作24小时后,安排休息48小时;且24小时在岗工作较为频繁;符合双方在约定的综合工时制度的工作特点。综合陈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及其所从事宾馆服务行业工作特点,陈某夜间工作亦需承担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客房服务、办理入住退房等工作。综上,陈某24小时在岗属于加班而非值班。
判决结果
经*依法核算,在陈某在职期间,T招待所共计应向陈某支付延时加班费17,801.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918.3元,T招待所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陈某过支付加班费,故T招待所应向陈某支付加班费补发上述待遇。
案号:(2014)南民初字第4953号
更多智慧
1、区分加班与值班的关键点在于所从事的工作是否为员工原工作岗位的工作或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的其他工作。
2、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加班与值班的定义及哪些情形属于值班,例如:
下列情形不视为加班,作为值班处理。
(1)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2)指挥与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作
(3)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机事项
(4)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3、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进行明确。
4、员工值班的用人单位可发放一定的值班津贴。
*如何看待高级管理人员、保安、门卫等特殊岗位的值班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保安、门卫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只要未被依法确定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作制的劳动者,均应按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对待。他们的值班状态并非全部都在工作,部分时间实际上是可以休息、睡觉,属于一种值守、预防、待命的状态,故其值班时间不能算作加班,但可以计入工作时间。
同时考虑到值班工作的劳动强度与正常工作时间不同,根据公平原则及行业惯例,结合上述岗位的义务性质,应扣除一定的休息时间来最终确定其值班时间及相应的值班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没有约定值班补贴及标准,可按照劳动者每天上班时的工资待遇收入核算其每次值班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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