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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评定标准:医药专业副主任药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育关标准、规程、规范、法规,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剪,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育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育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主管药师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药品研究、开发、经营、技术管理(包括质管、检验、养护、调剂)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师职务两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师职务五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师职务五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师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师职务三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国家或省(部)级较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二)完成科技新成果的转化或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并取得较显著成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三)负责处理过较重大的技术问题或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一项以上。
(四)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等文件的主要编写者。
(五)曾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或培养专门技术人才。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两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四)编写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被采纳,并己付诸实施。
(五)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前两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一项以上,取得较显著成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一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两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两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两篇。
论文发表,邦国文化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主任药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