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2.08.30 2002.08.30 云政办发[2002]116号 国有资产监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 改革过程中执行职工经济补偿政策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11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中央各驻滇单位: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下发以后,各级、各部门及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下一步全面推进企业改革奠定了基础。最近一段时间,部分地区和企业对云发〔2002〕3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改制重组中因国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的要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政策,在认识和理解上不够全面和准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执行上述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买断工龄”的错误做法
企业改制重组中因国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是指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资本逐步从竞争性领域全部或部分退出,企业产权结构、组织结构均已发生变化,原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终止或变更,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这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体现;不能将给予经济补偿错误地理解为“买断工龄”,并按
“买断工龄”计算相关费用,这种做法不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发〔2002〕3号文件精神,要立即停止执行。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严禁使用、实行“买断工龄”的提法和做法。
二、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在具体执行中,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主要范围:一是国有企业因关闭破产,原用人单位主体消失,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二是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因国有产权的转让和国有资产的全部退出,新企业的产权属于非国有,应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四是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或非经济性裁员的,对裁员部分按照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
此前已经实施关闭破产或国有资产以其他形式退出、职工已按政策规定领取安置费的,不再重复计算经济补偿;职工领取安置费后如在新的国有企业就业,该企业涉及国有资产退出的,经济补偿从职工进入该企业之日算起;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用国有资产配股让渡部分应视为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国有独资或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退休人员、企业内部退养职工不存在与企业调整劳动关系,不能进行经济补偿。
1986年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按照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置换身份的办法进行经济补偿。
三、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各级、各部门及企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一定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主题,经济结构调整这条主线,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坚定不移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深入研究和正确处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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