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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农口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标 签】免征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企﹝1997﹞574号【发文日期】1997-12-16【实施时间】1997-12-1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农口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京财农(1997)22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北京市国有农口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免征 企业所得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京财农(1997)2231号
农口各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在充分考虑到我市农口企事业单位中大部分的是微利和亏损这一特点,决定对农口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凡经批准可享受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1.免征的企业所得税首先用于抵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挂帐和本年度的亏损。 2.企业在抵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按免征税款的10%提取企业盈余公积金。 3.企业按免税款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部分全部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用于弥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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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资金不足。
企业在接到此文后,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不得将免征的税款擅自挪作他用或参加其他分配,凡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此文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此文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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