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协议没有约定时间的,应该如何主张履行期限?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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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0:08

在现实社会中,当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会遇到这样问题,合同已经签订,且合同买卖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各司其职的执行。

网友咨询:

买卖协议没有规定时间,从法律方面来说有没有时间期限?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所博超律师解答:

有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博超律师解析:

对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在债务纠纷中的适用,应理解为: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此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2000年起在外资企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多年,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2018年4月重回在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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