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39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3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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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7 16:17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主要是劳动者存在过失行为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试用期间,如果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一、劳动合同39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在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流程是什么?

法定解除流程如下:

(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主要介绍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有六个步骤,分别是通知工会,工作交接,结算薪资,劳动合同解除,出具离职证明和备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将合同的解除理由告知工会,与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跟员工结算工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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