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情况
甲方将位于 市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租赁面积以房屋权利证书为准,且租金应根据租赁面积的改变作相应的调整),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人: ;房屋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免租期。
第三条 押金、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1、甲方向乙方收取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租赁保证金(押金),甲方收到押金后三日内须向乙方出具押金凭证。
2、租赁房屋的月租金(含税)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计租面积为 平方米,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以 个月为一结算支付周期,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押金及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应于该期首月 10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3、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按计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计算,乙方每月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具体金额以物业实际催款单为准)。物业费以 个月为一结算支付周期物业费由□乙方直接向物业公司缴纳/□甲方代为缴纳,并在乙方付款后七日内向乙方交付发票。
4、租赁期间水电费、取暖费、空调费等由 按照实际用量向 缴纳。
第四条 发票
租赁期间,甲方收取租金后7日内,为乙方代开税务发票。乙方负责支付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税款已包含在租金中),甲方未能代开发票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下一期租金,最后一期租金发票未能开具的,乙方有权拒绝归还房屋,直至甲方交付发票。
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该费用为甲方代为支付给相关机构,甲方应在乙方付款后7日内向乙方提供发票。
第五条 房屋用途
租赁房屋用途: 。
此房屋将用于乙方 分公司办公使用,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工商登记。如租赁房屋不能有效备案或当地工商局不接受本租赁房屋作为分公司的注册地址,则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全额退回乙方已缴纳的租金及押金等费用,并向乙方支付押金同等金额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 租赁房屋交付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甲方未能按时交付的,乙方有权不支付租金,交付每延迟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月租金0.3%作为违约金,延迟超过十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回乙方已缴纳的租金及押金等费用,并向乙方支付押金同等金额作为违约金。
2、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作为合同附件列明。
3、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适用于合同第五条规定的租赁目的。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若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或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致使乙方或第三方在租赁房屋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条 租赁保证金的返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终止时,在乙方已缴清应付租金和其他应缴费用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当日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同时,乙方退还甲方就保证金开具的相关票据或向甲方开具相关凭据。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搬离当日将扣除甲方损失部分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将归属于乙方的物品搬离租赁房屋,甲方应当配合。
第八条 权利保证
1、甲方保证:(1)其是租赁房屋的合法产权所有人或授权代理人;(2)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3)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4)甲方将负责领取政府批准等有关文件、办理房屋租赁所需的有关政府登记手续,并承担法定由甲方承担的相关费用。
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五 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未按时回复,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3、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 改建及装修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事先获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应提前 三 天通知甲方,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装修手续。合同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外,还应当赔偿乙方装修损失。
第十条 租赁房屋维修责任
1、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三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2、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3、上述两款规定情况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但是合理损耗除外。
第十一条 分租及转租
乙方可把租赁房屋部分单位分租或转租予乙方的关联单位,而无需甲方同意。经乙方要求,甲方应自乙方要求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新承租方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提前终止
1、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如发生本条第(2)款的情形,甲方应补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发生上述情形而解除本合同后,甲、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将押金以及未履行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未履行的费用在乙方搬离当天退还给乙方。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提前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合同的,若能做到下述事项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同意与乙方签订终止合同书,同时与新承租方签订续租合同:
(1)提前十五日通知甲方
(2)引入新承租方承接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续租
乙方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壹 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即可以同等条件续租一年。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拖欠租金达三十 天以上,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天内仍不缴纳的;
(2)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3)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三日内,应退还未履行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未履行的费用,押金作为违约金补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乙方可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1)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五 天以上;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或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4)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5)甲方明知租赁房屋将在租赁期内被政府部门征收、征用或拆除仍将房屋租赁给乙方,或在接到政府部门通知或公告十日内未书面通知乙方的。
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三日内除返还押金及未履行的租金、物业费等其他未履行的费用外,还应支付押金同等金额作为违约金
第十六条 租赁房屋的返还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三 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乙方在退租时,如有装修,不可拆卸之物归属甲方,可拆卸之物归属乙方。
第十七条 款项支付方式
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以现金支付的,以交付现金并取得支付凭证之日为支付日;以银行划账方式支付的,以乙方的汇款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支付日。
(1)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存入以下银行帐号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2)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其他费用存入以下银行帐号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如果上述银行帐号有所变更,应在付款前至少 五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八条 通知及送达
本合同首页双方预留的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使用EMS邮寄视为送达。邮寄的通知在寄出三日后(以邮戳为准),视为已送达。
第十九条 付款日的顺延
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间,若其最后一日或数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期间可相应顺延。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房屋租赁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贰 份,合同登记机关执 壹 份。
甲方: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