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的区别是什么?
2024-10-05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区别是:以履约义务相关性为前提,当预收款尚未被企业收取时,如果能够认定企业对这笔款项有无条件收取的权利,企业仍然应该对此确认合同负债。预收账款的概念并不强调和已成立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对价不能称为合同负债,但仍可作为预收账款。
合同一旦正式成立,又要将预收账款转入合同负债。两者都是先收钱再提供商品。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者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该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新收入准则,符合新收入准则的原预收账款,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核算,其他不符合新收入准则的先收款后履约的,仍然通过预收帐款核算。执行新收入准则,预付账款科目的使用是不受影响的。
“预收账款”的概念并不强调已成立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如新收入准则第六条所述,“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对价不能称为合同负债,但仍可作为预收账款。
拓展资料:
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先列入“预收账款”的贷方,此时该项目表现为一项负债;等到企业发出商品时,按总的价税款列入“预收账款”的借方,由于预收款会小于实际价税款,在企业发出商品后“预收账款”的余额一般为借方,其本质为应收的性质,等同于“应收账款”。
在期末列报时,如果截止期末“预收账款”为借方余额则应列入应收账款项,如为贷方余额则列入预收账款项。如果企业在预收账款业务不多时,可用“应收账款”来代替,其列报方式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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