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里想要知道对强制措施决定书相关规定如何
2024-08-06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属于立即整改的内容在《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中处理,限期整改的内容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属于安监指令上的强制措施。由此可见,现场检查记录的使用是由法律规定的,其意义不可小视。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除依法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外,对检查的每一个企业均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这样做的目的十分明显,就是要使每次检查都有据可查,具体来讲,其重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规范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非常重要的活动,其能否规范进行,对于保证检查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是有利于从程序上保证书面记录内容的真实、全面。有关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也是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全面反映,有利于更好地掌握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三是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心。四是在被检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书面记录可以为确定、分清有关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提供直接的证据,也可以据以判断执法人员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同时,《现场检查记录》也是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记录检查的过程、方法和内容。比如,主要检查了哪些方面或者场所,是与其它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还是执法队员独立检查,企业谁陪同了检查等。二是要记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对于这项的记录用语要准确、客观,最好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等作为判断依据。三是要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采取了哪些相应措施。比如,要求企业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改正,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进行了简易程序处罚等。一般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问题,要同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四是到期复查时,除作出复查意见以外,也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复查的内容和过程写在《现场检查记录》中。最后,《现场检查记录》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原则上要求负责人签署“以上情况属实”的意见。如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这一情况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说明,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录像,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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