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关联企业的税务风险

2024-03-27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法律主观:

通常情况下,企业税务风险包括这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 纳税 行为不符合税收 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二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下面从 企业所得税 —— 税收优惠 类及其他类,为大家详解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点,以供大家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类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其他类 1.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2.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 3.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4.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5.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核查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6.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