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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哪个支队有实权?

2024-05-30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法律分析:

一般城市的公安局分为行动技术侦查支队,刑事犯罪侦查支队,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交通警察支队,治安警察支队,消防支队,监所管理支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特警支队、禁毒支队约10个支队。其中主力办案支队为三大侦查支队——技侦支队 刑侦支队 经侦支队。

有些支队管事多,有些支队管事少。如果还有别的名称的支队那就是特设的或合并的,北京上海这种超大城市的支队会稍多几个。支队是很大的单位,权利很大,管理城市所有区县,大部分支队为副县级单位,每个支队下设若干大队,大队下设若干小队。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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