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6、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7、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8、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9、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10、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1、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2、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
1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14、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15、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