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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好处

2024-05-03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1.房屋吟诵标致租赁登记尽地主之谊的作用有赤胆忠心:2.有操必胜之券效防范出火到猪头烂租人临时积极反悔出租美丽房屋的风慈祥险;3.鸡肥不下蛋有效防范金钗十二行一房多租精诚团结促膝谈心的风险;不折不扣文质彬彬4.有效可望不可及防范房屋初出茅庐支支吾吾被法院冻瞻前顾后结查封无按劳取酬法实施租憔悴赁的风险别开生面;5.承结实租人依法瞒上不瞒下享有优先自力更生购买权、臃肿享有买卖朗目不破租赁欣喜的保护。内容来自懂视网(www.51dongshi.com),请勿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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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租赁合同登记的好处

(一)从个人利益方面:

1、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2、具有公示的公信力,是对抗第三人的法律依据;

3、双方发生纠纷时,是依法裁定的法律依据;

4、是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要的、唯一的依据;

5、可以有效的保护房屋产权共有人的权利不受损害;

6、可以有效的保护房屋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从社会利益方面:

1、可以有效的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管理,有利于阻止和打击地下黑市场等非法租赁行为;

2、可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犯罪隐患,有利于社会稳定;

3、可以及时了解社会经济状况,有利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监测和决策;

4、可以避免国家税费流失,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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