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明确启动重新起诉程序的条件。存疑不起诉案件重新起诉,必须以经过后续侦查查清案件事实,获取了确实、充分的证据为前提。检察机关是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定期间内公安机关有移送新的事实和证据、请求再起诉的权利(检察机关、当事人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都应把相关材料转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公安机关在后续侦查中,发现新的证据,认为可以重新起诉的,应当将新获取的证据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建议重新起诉。检察机关对发现新证据的案件,应该指派原案件承办人或重新指定人员调取案卷,结合全案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经初步审查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报经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批准或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受理案件,启动重新审查起诉程序。
二、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实践中,公诉程序的重新启动,并不意味着原不起诉效力的自然终止,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对原不起诉决定书予以撤销,以表明其效力终止。检察机关在重新审查案件后,认为新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时,应制作书面审查报告,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经研究认为案件现有证据确实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应当同时决定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如果认为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应作出维持原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三、明确重新起诉案件不得撤回起诉。对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由检察机关重新提起公诉的案件,应规定起诉后,在庭审过程中,即使发现案件证据不足也不得撤回起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对于经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由法院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