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拘役判决生效后,在押人中的家属即可到看守所探望。
在实践中,各地的看守所的探视规定不同,有的看守所是在生效后,即可探视,有的看守所是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才可探视。所在地的看守所是如何规定的,可以提前电话和看守所联系。
不同的看守所,规定的探视日是不同的,有的看守所是每周设定一个探视日,除了该日可探视外,其余时间均不可探视,有的是每周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探视日。
法律依据: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十三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五十条 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罪犯近亲属、监护人不便到看守所会见,经其申请,看守所可以安排视频会见。
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本次会见、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