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求实事求是、公正、平等和相适应的处分原则。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而非具备监管职责的其他人员。只有这些人员在相关职责中徇私枉法才构成该罪,其他人员则构成共同犯罪。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条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如工会、党委、司法行政等人员,一般也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必是共同犯罪。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检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他们的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审判人员,是指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只有上述人员,才有可能在立案、侦查、预审、起诉、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明确了给予处分的原则,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他们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如果徇私枉法,将构成犯罪行为。只有依法追究责任,才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