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涉及到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在法院起诉离婚时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