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不是单位犯罪,而是特殊主体犯罪。该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的人员。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目的的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会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因此,单位不是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