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对执行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听证。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