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保险期为一年。
交强险到期后不可以推迟不交,但是如果情况特殊,例如境外车辆临时入境、车辆报废年限不足一年或者车辆不经常使用,需要短期上路行驶的,可以购买短期机动车强制险,最短期限为三个月。
一、交强险的保险期:
1、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间以一年期比较常见,因为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所以是每年都要交的。
2、但是如果情况特殊,需要短期上路行驶的,可以购买短期机动车强制险,最短期限为三个月,仅有以下四种情形: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交强险到期未续保的后果:
1、交强险到期延迟续保的,属于脱保状态,上路被交警查到的,扣留车辆,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2、未能提供交强险凭证的车辆,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年审)时,不予通过检验;
3、交强险到期延迟续保的,超过规定时间的,保险费率会上浮,不再享受折扣优惠;
4、车辆在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所有损失以及赔偿都需要自行承担。
三、未交交强险上路的处罚有:
1、扣留该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