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 人购取货物,通过银行结算,取得对方发票,后经税务机关查询,发现有以下几种情况:1、真票大头小尾。2、借用他人发票或假发票。3、对方未在税务机关登记。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以上3种情况均属于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不合法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企业所得税 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税前扣除管理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以上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偷税 。”若没有证据表明纳税人采取以上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不应认定为偷税。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