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转为外资企业。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外方的出资额不应该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方出资人。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我国外商准入领域的相关规定。
一、注册外商投资公司条件如何
(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条件具体如下:
1、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
2、外方企业法人或个人均可;
3、注册资本:科技、服务业不少于10万,生产加工业不少于15万(其中中、外各方出资均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经营项目必须附合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提供资料:
1、中、外双方合法开业证明:
(1)中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2)外方企业提供开业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护照复印件;
2、中、外双方的资信证明(内容包括企业存款位数和资金往来结算信誉):
(1)中方由开户银行出具;
(2)外方由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3、董事、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董事委派书和正、副总经理推荐书原件及其中文译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简历、照片(1寸1张);
6、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二、我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的体系
1.产业法范畴的准入规制。我国制定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国民经济各类产业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划分为一般允许的领域、鼓励进入的领域、禁止进入的领域和限制进入的领域。一是禁止类产业。包括国防军工产业、国家战略资源产业、国计民生产业、特定运输业、自然垄断行业等。二是限制类产业。允许进入,但不允许外资控股,并有其他限制性条件。三是鼓励类产业。如环保产业、基础性设施产业、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的产业;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份比例和行业限制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我国商务部等六部委制定。在现代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该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国家指导国民经济发展的职能,是外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制外商投资活动的强制性规范,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另外,诸如邮政法、铁路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煤炭法、汽车产业政策、电信产业政策等专业性行业立法,对本产业外资市场准入都进行了制度规范。
2.企业法范畴的准入规制。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简称三资企业法,均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外资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在合资企业方面。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资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二是在合作企业方面。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报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三是在外商独资企业方面。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三、哪些人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1、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
2、企业法人。
3、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才可作为发起人。
4、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5、具备法人的条件并经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职工持股会组织等因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不能成为发起人。
7、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