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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停车下人了,交警扣了6分罚款200,

2023-10-08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根据当事人行为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责任。一方过错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多方过错根据行为及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无过错属交通意外,各方无责任。受害人需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致残需赔偿康复费、护理费等,死亡需赔偿丧葬费、生活费等。

法律分析

建议报警处理的,然后交警会根据现场划分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拓展延伸

高速公路收费站停车违规,交警严惩违法行为

高速公路收费站停车违规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对此予以严厉打击和严惩。根据相关法规,停车在收费站出口是被明令禁止的,因为这可能导致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交警执法人员会对违规停车的车辆进行扣分和罚款的处罚措施,以起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扣除6分和罚款200元的处罚,旨在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不仅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也是为了维护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因此,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违规行为将受到交警的严惩。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将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多方过错导致事故,责任将根据行为和过错的程度进行划分;如果各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受害人因此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并根据伤残情况赔偿残疾赔偿金、康复费、护理费等。对于违规停车行为,交警将采取严厉的打击和惩罚措施,驾驶员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以维护道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八条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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