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降低城镇职工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药)起付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在三级(原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1500元降至1200元,三级(原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1000元降至700元,二级(原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由700元降至400元,一级及以下(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由300元降至200元。
2、提高参保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标准。参保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1万-3万元(含3万)基金支付75%、3万-50万元基金支付85%分段报销,统一提高至90%。即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累计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3、构建生育保障梯次格局。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春市将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4、提高城镇职工生育结算标准。为确保生育医疗待遇定额结算标准与诊疗价格趋势相当,决定提高长春市城镇职工生育结算标准:剖宫产定额结算标准由原4500元提高至500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定额结算标准有4700元提高至5200元。结算标准的提高将为参保职工年度减负543万。
5、新增无痛分娩结算项目。为满足参保人不同需求,顺应趋势变化,将无痛分娩纳入职工生育待遇项目:正常产无痛分娩定额结算标准为4500元,正常产无痛分娩伴侧切定额结算标准为47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