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共有财产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或者公证过户等方式变更为一方个人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如双方无特殊约定,无论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系双方共有,变更为一方,如果双方就此没有约定,离婚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变更时双方书面协议约定产权归一方所有,则属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