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不开票向税务局举报方法如下:
1、电话举报:通过各省税务机关网站查询对外公开电话中稽查局举报中心电话进行电话举报,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2、网站举报: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或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网相关栏目进行税收违法行为举报。
3、寄件、传真等其他方式举报:以主管税务机关公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办理。
4、现场举报:到各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进行现场举报。
开具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1、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名称要和实际一致,并准确选择税收编码。
3、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按实填写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以及税率后,开具发票即可。
5、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法律依据: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十条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第十三条
以来访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来信、网络、传真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以电话形式要求实名检举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检举人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