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没有进货单据,就是不正规渠道进货。
应由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该公司全部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