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可通过(1)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3)招工时的登记白表、报名表等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上述证据均可证明事实劳动的存在。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 “工作证”、“服务证” 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 等招用记录;
(四) 考勤记录;
(五)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 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