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诉讼时效三年。
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日期的借贷合同,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对方取得抗辩权。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可以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延长借款期限,或者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如果确实资金无法抵债,还可以通过实物抵押等方式,偿还借款本息,也可以通过提高保证人,提高自身信誉。可以通过债务转让的方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新的受让人。
人民法院在处理借贷纠纷时,具有以下情况的,应受理: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