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之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据此,我们就你申办委托书公证告知如下:
一、委托书是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务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书面法律文件。委托人实施委托行为时,应明确:
1、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予充分的信任;
2、委托人已充分考虑到了委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所行使的一切行为均由委托人本人负责;对因受托人不行使或不完全行使受托权限内的事务而产生的纠纷、损失等后果均由委托人本人负责。
二、委托人应慎重考虑委托书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如:委托人、受托人的相关信息;授予的权限及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委托期限的长短及实践性;委托有无转委托权及可能产生的利弊等等)。
三、基于委托书的特殊属性,本处建议涉及经济权益的委托书应谨慎办—理,特别是对以下内容,建议由委托人本人亲自办—理或委托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办—理:
1、代为签署涉及经济权益转让的合同,如房产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
2、代为支付、收取相关经济收益,如代为收取房价款、代为还贷、代为收取其他费用的。
四、委托书内容涉及处置属于夫妻、家庭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夫妻、家庭成员及全体共有人均应取得一致意见。
五、基于委托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性,委托书中不能有“不可撤销的委托”等与单方法律行为特征不符的条款;特殊情况,委托人和受托人可考虑签署委托合同。
六、无论委托书由委托人本人提供或申请由公证处代书,委托人均需在确认委托书全部内容之后方可签名;委托人一旦在委托书上签名,即表明委托人对委托书的内容均予以认可。
七、委托书公证书副本的制作份数请于申请时提出,不补作副本。
八、委托书建议由委托人或受托人领取,由他人代领的请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风险。
九、委托书经公证并领取之后,因委托书文字及内容有误、有遗漏、有歧义或有关部门认为不能正常使用的均由委托人本人自行负责,本处不予修改。
十、委托人需终止或变更受托人的代理权的,委托人须收回全部委托书公证书原件后再另行申请办—理相关公证。
十一、请妥善保管、使用自己的各类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注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十二、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书公证书时,应具有合法的目的、出具有效的、真实的证件材料。对欲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假冒他人或使用虚假的证件的不法分子,本处一经发现即拒绝办—理并没收相关材料、移送相关执法机关。
本委托人已经认真阅读并认同了上述《委托书公证告知书》的全部内容,本委托人保证:本人的意思表示及所提供材料均系真实;本委托人对委托的法律意义均已明确;本委托人对受托人完全信任;本委托人对本人在公证员面前所签署的委托书的内容均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和补充。
授权人: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