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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责任是否与实缴期限相关

2024-07-03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实缴期限未到期不能追究股东责任,应由公司财产承担债务。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一次缴清注册资本、是否需要验资、出资方式和实缴制公司类型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实缴期限未到期能否追究股东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实缴期限未到期的,不能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的责任,所以暂时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应该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的区别

1、是否需要一次缴清注册资本:认缴制不需要注册资本一次性缴全,而实缴制则需要。

2、是否需要验资不同:实缴制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实缴到位并出具验资报告,而认缴制则不需要。

3、出资方式不同:实缴制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均有强制性规定,非货币出资须经过评估机构评估;认缴制出资人按照章程的约定缴付出资即可。

4、实缴制公司类型法律有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实缴期限未到期时,不能追究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因此,股东的责任暂时无法追究,应由公司财产承担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一次缴清注册资本、是否需要验资、出资方式以及实缴制适用的公司类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除特定公司类型外,其他有限公司均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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