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地人防办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出具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通知当地人防办和人防质监站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1.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 位分别汇报情况。
2.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5.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人防工程,人防质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防办提交人防工 程质量监督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