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诉我离婚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结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作以下答辩:
一、原告指控我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不是事实,但基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因此我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我要求婚生子李XX_由我来抚养照顾,不要原告出抚养费。理由有以下几点:
1、李XX_从出生到现在,都是由我父母亲领着,帮助我们照顾。孩子今年已经7岁,在板桥中心小学上一年级,平时都由我负责接送。孩子一直住在板桥镇小屯村委会石垭口村245号属我自己的房屋内,孩子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非常熟悉,不宜贸然改变。
2、原告从结婚到现在都没有工作,是靠我的工作收入生活。我从年开始在XX公司工作,职务为销售经理,月平均收入6000元,这些情况有劳动合同及工资打款流水可以证明。从李XX_开始上幼儿园,所有的费用都由我缴纳,这些情况有幼儿园、学校的收费票据能够证实。我能够独自承担抚养照顾李XX_的义务,但原告不可以。原告离婚以后,自己的生计都无法保证,如何抚养照顾孩子,将李____交给原告抚养照顾不切实际。
3、关我抚养李____不要原告出抚养费,是基原告目前还没有工作收入的实际情况来考虑。离婚以后,原告可以行使自己的探望权,我会积极配合协助,毕竟她是孩子的妈妈。原告以后有了经济收入来源,愿意给孩子多少,随心,不愿意给,我不强求。孩子李____是我与原告的,这个事实无法改变。对抚养照顾李____,我是出对孩子健康教育成长更有利的角度来考虑的。
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我提出我的处理意见。
1、原告目前居住的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凯旋城小区2幢4单XX1202号房屋,是年购买的,房屋总价款45万元,首付25万,以我的名义按揭贷款20万,目前按揭款偿还了1万元,房屋总价值在26万元左右,并非原告诉状上称的价值45万元。我可以补偿给原告现金13万元,原告将对该房屋的权利转让给我。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
2、属夫妻共同所有的云AXXX号大众轿车,年购买时价款为10.5万元,现在价值大概在5万元左右,并非原告诉称的价值10.5万元。该车归我所有,由我补偿原告现金2.5万元。
3、原告提出的平均分割我农村信用社账户内的6万元银行存款,属子虚乌有。截至年10月7日,该账户内余额1123.46元。原告要求平均分割,我同意,但是只能按照实际存款额平均分割。
4、购买凯旋城小区2幢4单元1202号房屋时,首付款25万元,有20万元是给亲戚朋友借的。具体为:给我父母李X__借款12万元、给同事张____借款3万元、给原告父亲张X__借款5万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和银行转款流水可以证实。另外今年年初因为新冠疫情影响,我的工资收入减少,为了归还按揭贷款和生活消费开支,利用我工商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了1元,XX银行刷卡消费了23000元,这些欠款分期偿还,截至年10月7日,尚欠22400元。根据法律规定,以上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应该对以上债务承担一半责任,即每人承担111200元债务。
综上所述,我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李____应该由我抚养照顾,不要原告出抚养费。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承担,我在答辩状上已经详细表达了自己的处理意见。由法庭根据查明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